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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节能(000820):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报的问询函的回复〔26〕第818号

添加时间:2026-08-03 06:10:52

  

ST节能(000820):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报的问询函的回复〔26〕第818号(图1)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7月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6〕第818号)》,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函件要求,经仔细核查,公司对相关问题说明如下:

  年报显示,你公司合同资产期末账面余额470.35万元,期初无余额,本期计提坏账准备23.52万元。请你公司:

  (一)列示合同资产中已施工未结算工程项目的具体构成,包括项目名称、客户名称、合同金额、已完工进度、已确认收入成本、未结算金额、未结算原因及预计结算时间;

  (一)列示合同资产中已施工未结算工程项目的具体构成,包括项目名称、客户名称、合同金额、已完工进度、已确认收入成本、未结算金额、未结算原因及预计结算时间;

  预留合同金额 10%作为项目质 保金,当前项目质 保期1年尚未届 满,质保金未达收 款节点。

  注1:截至2025年12月,与业主结算金额6,498.40万元,公司按投入法确认应收款项6,749.88万元,差额251.48万元(不含税222.55万元)确认为合同资产,后续待业主

  本公司合同资产账龄均在一年以内,不存在长期未结算事项,相关坏账均计提充分,具体如下:

  1、黄石项目:该项目于2024年签订并开始执行,截止目前该项目工程尚未建设完毕。该项目合同资产系2025年因对上结算差异(暂未收到业主方出具的进度计量所致)。截至2026年6月末,业主已确认了38.37万结算金额,合同资产金额降至184.18万元,后续该部分合同资产将随着项目推进与业主方的结算而降低,因此不属于长期未结算项目。

  2025年末为推进黄石项目继续实施,中电投融和租赁公司、黄石项目业主方、总包方孚尧电力、分包单位联合立本共同签署会议纪要,约定联合立本继续推进黄石项目施工。截至本函回复日,该项目已完成99MW直流侧容量并网现场检查,预计将于8月底取得并网手续;剩余18MW的施工按计划推进。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同意和联合立本设立共管账户,使用结算的存量及未来电费收入(存量可结算电费为黄石项目已上网发电产生的未结算电费约3,000.00万元,在办理了全容量发电业务许可证后可办理结算支付手续,后续每年的电费收入为两个项目完工并办理完发电上网相关手续,扣除运维费后两个项目每年产生的约5,000.00万元/年),向联合立本代付联合立本在黄石项目上所有未结算的工程款,并在黄石项目并网证办理后18个月内支付完毕。但该会议纪要未明确约定具体电费分期支付的具体时间和每期金额。截至报告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为5027.09万元,2026年4月回款为600万元,剩余应收账款4427.09万元暂未回款。

  2、小庄矿井下扩容项目:初始确认时间为2025年9月,合同资产的形成是10%质保金尚在1年的质保期内,未达支付条件,预计将于质保期届满后向客户申请办理该质保金支付手续后回款。不属于长期未结算项目。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日项目整体回款比例已达90%,剩余178万元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向客户申请办理该质保金支付手续。综合开云科技有限公司而言,项目整体回款正常,回款比例高,收款风险较小。

  3、许昌铁矿井下矿用制冷设备项目:初始确认时间为2025年9月,合同资产的形成是10%质保金尚在1年的质保期内,未达支付条件,预计将于2026年10月向客户申请办理该质保金支付手续。不属于长期未结算项目。

  截至2025年末,项目累计回款 279.20万元,回款比例44.44%,应收账款余额349万元;期后回款金额91.84万元,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日,累计回款比例达到59.06%。根据公开信息,该公司经营正常,回款滞后主要是其内部付款审批流程较长及资金支付排期影响以及我司报告期因资金紧张未及时办理保函,对回款进度产生一定影响。该笔款项账龄系一年以内,项目持续回款中,收款风险较小。

  年报显示,你公司子公司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江苏鲲鹏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存在债权纠纷,江苏鲲鹏诉请要求江苏院返还2,185万元代付款,同时你公司子公司武汉联合立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请确认对江苏鲲鹏的破产债权1,687万元。请你公司:

  (一)逐单说明你公司子公司与江苏鲲鹏之间诉讼的具体案情、争议焦点、各案诉讼请求金额及依据、截至目前进展情况,结合江苏鲲鹏破产程序推进情况,说明你公司对江苏鲲鹏应收账款的账龄、形成原因、已计提坏账准备金额及其充分性,以及相关诉讼对你公司财务报表的可能影响;

  (二)以表格形式全面列示公司及子公司前十大未决诉讼、仲裁事项,包括案件当事人、案由、涉案金额、审理法院及当前进展情况,逐项说明是否已充分计提预计负债或确认损失。

  (一)逐单说明你公司子公司与江苏鲲鹏之间诉讼的具体案情、争议焦点、各案诉讼请求金额及依据、截至目前进展情况,结合江苏鲲鹏破产程序推进情况,说明你公司对江苏鲲鹏应收账款的账龄、形成原因、已计提坏账准备金额及其充分性,以及相关诉讼对你公司财务报表的可能影响;

  联合立本从江苏鲲鹏处承接徐矿集团张双楼项目,双方于2023年8月签订总价2,403.36万元合同,该项目已于2023年12月底完工验收。

  截至目前,江苏鲲鹏累计仅向联合立本支付工程款716.84万元,尚欠工程款本金1,686.52万元未支付。2025年7月,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江苏鲲鹏破产清算,为保障联合立本权益,联合立本委托律师向江苏鲲鹏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含本金1,686.52万元及违约金。江苏鲲鹏破产管理人对联合立本申报的债权不予认可。为维护合法权益,联合立本于2025年底向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并于2026年2月由法院正式受理,诉请确认其对江苏鲲鹏享有本金1,686.52万元(欠付工程款本金)及违约金404.41万元的破产债权。

  联合立本诉请如下:1)判令确认联合立本对江苏鲲鹏享有破产债权本金1,686.52万元、违约金债权暂计404.41万元(违约金分段计算:以14,461,861.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自2023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2024年12月28日为1,935,479元;以16,865,22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自2024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破产债权分配之日止,暂计算至2025年12月5日为2,108,715元);2)判令确认联合立本对上述债权中的安装工程价款337.30万元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判令诉讼请求第一项债权中,除安装费用外的部分,在被告破产清算程序中按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予以清偿;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2026年3月底本案一审开庭。2026年4月,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6年6月二次开庭。现两次庭审均已结束,待法院作出判决。

  公司针对相关款项已全额计提减值,后续若破产管理人进行债务清偿后,将按实际清偿债务金额对前期已计提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转回,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2022年7月,大冶特钢炼钢事业部2022年除尘改造项目的总承包方江苏鲲鹏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了远达环保;2022年8月,远达环保与江苏院签署了《?冶特殊钢有限公司炼钢事业部2022年除尘改造项目除尘器设备及安装买卖合同》,约定江苏院提供设备供货、安装、调试等服务,合同总价4,500万元。

  项目推进过程中,江苏鲲鹏、大冶特钢累计向江苏院及下游单位支付了款项2,185.26万元。2025年7月,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江苏鲲鹏破产清算。

  2026年1月,江苏鲲鹏管理人以江苏院属于不当得利,诉请江苏院返还江苏鲲鹏支付的款项2,185.26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江苏鲲鹏依据项目中发生的支付行为,认为江苏院属于不当得利,诉请江苏院返还2,185.26万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

  2026年3月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2026年4月由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裁定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2026年7月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

  2026年7月8日,公司收到本案一审判决,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江苏鲲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11万元由江苏鲲鹏承担。

  根据公司收到本案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江苏鲲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11万由江苏鲲鹏承担。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判决尚未生效且处于上诉期内,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鉴于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江苏鲲鹏的诉讼请求,公司预计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该项目已于2023年12月28日 完工验收、质保期已于2024年 届满。按照合同总价2,403.37万 元减去江苏鲲鹏累计支付工程 款716.84万元后确认应收账款 1,686.52万元。

  2021年12月江苏鲲鹏确认项目 验收合格,江苏院向江苏鲲鹏发 送《关于确认合同履约的函》请 求确认履约完毕,江苏鲲鹏盖章 确认。该合同总价3,100万元减 2,974 去江苏鲲鹏累计支付的 万 元,剩余126万元确认应收账款。

  (二)以表格形式全面列示公司及子公司前十大未决诉讼、仲裁事项,包括计提预计负债或确认损失。

  2026年7月8日,法院送达本案一审 判决书,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请,江 苏院无需向江苏鲲鹏返还款项。判决 在上诉期中还未生效。

  2025.12.8法院送达本案的应诉通知书 等材料,2026.1.30法院送达准许原告 撤诉的裁定书。原告已撤诉,本次诉 讼程序已终结。

  被告一:武汉联 合立本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 被告二:江苏省 冶金设计院有限 公司(现已撤回 起诉)

  2026.4.28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送达 的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联 合立本立即履行(2025)陕0113民初 20891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如未按 期履行的,还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 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后法院 已划扣执行款项2,404,162.3元 2026.5.12法院送达本案《结案通知 书》,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正式办 结结案。

  被告一:武汉联 合立本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 被告二:江苏省 冶金设计院有限 公司

  2026.3.31四川丰碑申请执行立案,后 法院冻结联合立本部分账户并进行扣 划,2026.4.27法院送达结案通知书, 本案已执行完毕。

  李玉明、李佳悦、 岳敏、李光明、 李洁辉、赵云涛、 赵碧飞、陈洪、 周丽娟、陈刚、 浦靖共11位

  陈志宏、胡军生、 朱来宾、李改莉、 林正康、毛珠勇、 王建国、张艳萍 共8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