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中心
联系我们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忠孝东路10号
邮编:
电话:020-84636155
传真:020-84636155
添加时间:2026-02-24 12:12:20

2026年2月7日0时7分许,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玉井镇史家屯村佳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为非法小化工作坊)发生
目前,该起事故的具体原因需要等待官方公布最终结果。根据类似案例可进行如下分析:一、直接原因方面
硝化反应热失控,冷却不足、搅拌失效、投料过快,会快速引发飞温、自加速直至爆轰,间歇釜一旦失控几乎无法挽救;产物本身易爆,干燥状态下对摩擦、静电极度敏感,粉尘可爆燃,属于潜在含能物质;混酸强腐蚀强氧化,泄漏易起火、遇水暴沸,兼具灼伤与爆炸风险;后处理环节隐患极高,水解、离心、干燥稍有不慎就会触发爆炸,母液废渣久置易自燃;非法工艺放大风险,小试参数直接量产,无评估、无换热、无联锁,极易发生物料积聚与热爆炸。
企业以饲料生产为掩护,实际从事高危硝化工艺,未取得化工生产资质、安全许可及环评手续,属于典型的非法违法“小化工”。
企业未配备硝化工艺必需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联锁、紧急冷却/停车装置、防爆电气等设施。
反应釜为普通设备,依赖人工操作,操作人员未受专业培训,反应过程“凭感觉”控制,失控风险极高。
企业实际控制人及生产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存在夜间违规赶工、无应急预案、无气体/粉尘监测等行为。
现场可能存在违规动火作业、电气火花、静电放电等点火源,进一步加剧爆炸风险。
企业常以合法名义(如饲料、涂料生产)掩盖非法化工活动,通过频繁变更注册信息、选择偏僻场所(如废弃厂房、养殖场)生产,规避监管审查。
非法生产涉及高危工艺(如硝化、氧化),但未配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联锁装置等必要设施,依赖人工操作,风险极高。
企业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员工未经专业培训,对工艺风险(如硝化反应“飞温”)缺乏认知,应急处置能力低下。
现场管理混乱,存在违规动火作业、电气火花等点火源,粉尘与化学品混存,未落实防爆措施,导致化学爆炸与粉尘爆炸叠加。
部分企业为承接代工订单或追求高额利润,盲目接受客户提供的“配方包”,违法生产高活性危化品,甚至跳过必要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环节。
基层执法力量薄弱,专业监管能力不足,难以识破企业“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伎俩,对隐蔽非法生产行为失察。
地方对化工项目审批不严,对租赁、转包等合作模式监管缺位,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或个人进入高危领域。
部分经济落后地区为追求GDP增长,对“带病”项目来者不拒,缺乏拒绝落后产能的决心,审核流于形式。
招商引资安全环保把关不严,对长期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视而不见,复产把关流于形式。
未对新注册企业进行穿透式“三查”(查股东背景、关联企业、信用记录),导致改头换面的“带病”企业落地生根。
对异地经营、频繁变更法人的企业监控不足,未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难以追踪非法生产链条。
高污染、高风险化工企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利用政策空档在监管薄弱地区建设“隐形工厂”,将淘汰落后产能伴生的安全风险转嫁至监管能力不足的地区。
转移企业常以生物科技、新材料名义注册,实际从事高危化工生产,形成系统性风险。
即使非法生产行为被查处,处罚金额与企业利润相比微不足道,难以形成有效震慑,导致投机者铤而走险。
对失职官员的问责不严,未建立“黑名单”制度,违法者未受到联合惩戒,违法成本过低。
事故发生后,对涉事企业的处罚多停留在经济层面,未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责任人的追责力度不足。
未建立“行刑衔接”机制,非法试验、生产危化品的行为未依据《刑法》相关条款移送司法,导致违法者心存侥幸。
社会监督机制不完善,公众对非法化工行为的举报渠道不畅,举报奖励机制不健全,难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打非治违”的良好氛围。
应急、工信、公安、交通、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不足,联合执法机制不完善,难以形成监管合力。
对非法化工行为的全链条监督缺失,原料采购、运输、生产、储存、销售等环节存在监管空白。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落实: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投入到位、管理到位、措施到位。非法化工爆炸事故往往是由于企业主体责任未有效落实,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导致事故隐患长期存在,最终引发事故。
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化工生产过程中涉及大量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任何疏忽大意都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企业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每一位员工都能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
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和维护:安全设施是化工生产安全的重要保障,企业必须加强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完好性和有效性。非法化工爆炸事故中,往往存在安全设施不完善、维护不到位等问题,导致事故后果更加严重。
强化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机制,定期对生产过程进行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非法化工爆炸事故往往是由于企业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不到位,导致事故隐患长期存在,最终引发事故。
严格项目审批和监管: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和项目审批过程中,必须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坚决说“不”。同时,要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管,确保企业依法依规生产。非法化工爆炸事故中,往往存在地方政府监管不力、审批不严等问题,导致非法企业得以生存和发展。
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地方政府应积极推动化工产业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产业的整体安全水平。非法化工爆炸事故往往发生在落后产能和非法企业中,这些企业由于技术落后、设备陈旧、管理混乱等原因,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加强应急管理和救援能力建设:地方政府应加强应急管理和救援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救援体系,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非法化工爆炸事故往往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地方政府迅速组织救援和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
加强监管执法力度: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化工企业的监管执法力度,对非法生产、违规操作等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同时,要加强对企业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非法化工爆炸事故中,往往存在监管部门执法不严、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导致非法企业得以生存和发展。
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监管部门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要加强对化工行业安全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执法能力。同时,要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和准确性。
加强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化工生产涉及多个环节和多个部门,监管部门应加强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工作,形成监管合力。要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共同打击非法化工行为。
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社会公众应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了解化工生产的安全知识和风险点。在发现非法化工行为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并远离危险区域。
积极参与社会监督:社会公众应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工作,对非法化工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通过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打非治违”的良好氛围,有效遏制非法化工行为的发生。
2025年7月23日16时05分,位于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照镜镇楼村的新乡荻嘉大鑫化工有限公司在非法生产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87万元。经群众举报并调查发现,新乡市获嘉县某化工有限公司租赁新乡市某染色纺织有限公司闲置厂房,后又非法转租厂房、出租设备给新乡市某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新乡市某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在不kaiyun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非法生产3-甲基-2-硝基苯甲酸,违规动火作业,发生爆炸事故。
2025年5月27日,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山东友道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道化学)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2人失联、19人受伤。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友道化学自行开发的2-硝基-3-甲基苯甲酸连续流生产工艺技术有缺陷,尚未解决就盲目扩大规模进行工业化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
非法违法“小化工”是指非法违法从事生产、储存化工产品(危险品)及使用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从事化工(含化学制药)小化工、小作坊、黑窝点。
1.危险性极大。存在工艺来源不合法,缺少基本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措施,人员现场手动操作,普遍涉及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或硝化、氯化等高危生产工艺,极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严重威胁社会公共安全。
2.环境污染和职业危害严重。没有完善的环保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生产中的有毒废气、废液和废渣,严重破坏大气、土壤和当地生态环境。操作人员没有防护装备,长期暴露在毒害、腐蚀性环境中,会导致严重的呼吸系统损伤、急慢性中毒或癌症。
3.隐蔽性强。有的打着农业饲料、废弃物处置、新材料、生物科技等幌子。有的租赁民房、闲置厂房、废弃厂房(仓库)、深山老林、养殖场,有当地不法人员为其提供场地和水、电、气等生产条件。有的以办理有营业执照和项目备案证明,掩盖实际违法行为。
4.重大隐患突出。有的无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超范围生产,人员未经正规培训,无证上岗,安装使用简陋的二手设备,缺乏基本的自动化控制系统,违法采购、运输和销售危险化学品,违法安装、改造、使用锅炉和压力容器。
1.火灾爆炸风险大。非法违法“小化工”生产一般都没有科学的安全防护措施,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简陋,发生火灾爆炸风险高,一旦发生火灾爆炸危害人民生命安全和造成不可估量的财产损失。
2.环境污染大。非法违法“小化工”生产一般都没有环境保护措施,废气、废液,固废直接排到空气、下水道、垃圾桶等场所,污染生活环境。
3.生产风险大。非法违法“小化工”生产缺乏科学生产管理,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应急处置能力差,缺乏安全防护,作业中容易受到伤害。
化工行业具有高风险性,是政府部门重点监管对象,非法违法“小化工”本质上是逃避政府部门的监管,非法违法生产,节省环境保护的费用,赚取“黑心钱”的行为。打击非法违法“小化工”,从根本上防范化解事故隐患,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促进化工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
1.整个企业用彩钢板包裹,白天大门紧闭,无厂名标识。有外地人员集中在厂内吃住,不和外面人员联系。
3.突然在一些非化工企业附近,停靠外地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车上喷有爆、腐等字)。
4.工厂附近有刺鼻气味或异常噪音,有颜色的污水乱排,特别是树木、农作物有成片死亡现象。
5.企业无法提供合法安全生产资料(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危险工艺安全评估报告、工艺技术转让协议等)。厂房有不明用途的反应釜、塔器、储罐、离心机、烘干机等,厂院内和仓库堆放大量没有标识的液体塑料桶、铁桶、编织袋。
6.原料、产品包装上没有企业标识(白袋)或是印有英文标识,不能提供出化学品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
7.未经市场监管部门批准,违规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甚至使用燃煤锅炉。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所属行业相差甚远,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登记在化工园区之外,甚至是偏远山区或行政区域交接地带。
8.未经公安部门批准,违法采购销售剧毒品、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几乎都是同一籍贯的流动人员,一问三不知。
9.未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取得建设项目立项备案文件和消防验收、备案手续等。立项备案内容与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没有直接相关性,或与实际建设不一致。故意将化工项目伪装成农业、废弃物回收、研发开发等项目。
10.未经农村农业、市场监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农药中间体、医药中间体生产。
11.打着新技术、发明专利等名义,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违法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无法提供合法工艺技术来源,采用淘汰落后的工艺技术和设kaiyun备。
12.建设项目未经正规工程设计(不能提供施工图),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即开始建设或生产。
14.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超范围生产危险化学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