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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降碳百问百答(十)

添加时间:2026-02-11 18:16:40

  

节能降碳百问百答(十)(图1)

  节能降碳专项主要支持重点行业领域节能降碳、煤炭消费清洁替代、循环经济助力降碳、低碳零碳负碳示范、碳达峰碳中和基础能力建设等方向,支持内容包括:重点行业领域节能降碳项目。支持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机械等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支持以工业园区、产业集群为载体整体部署并规模化实施的节能降碳改造;支持供热、算力等基础设施节能降碳改造;支持中央和国家机关节能降碳改造。煤炭消费清洁替代项目。支持煤电机组和煤化工项目低碳化改造;支持食品、烟草、纺织、造纸、印染等行业燃煤锅炉、工业窑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支持城乡居民采用地热能、生物质能供暖;循环经济助力降碳项目;支持园区循环化改造、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和资源循环利用基地等建设和改造;支持规模化规范回收站点和绿色分拣中心建设;支持再生资源循环利用和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退役设备再制造;支持以农林剩余物资源化和能源化利用;支持可降解塑料、可循环快递包装产品生产应用推广;支持“以竹代塑”基础设施建设和产品生产应用推广。低碳零碳负碳示范项目。支持绿色低碳先进适用技术示范应用;支持零碳园区、零碳运输走廊实现近零碳目标的供能设施建设、基础设施改造、工艺降碳改造等项目;支持绿色甲醇和可持续航空燃料生产项目;支持规模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项目建设。碳达峰碳中和基础能力建设项目。支持碳排放计量、统计、核算、监测等基础能力建设,包括碳排放数据管理系统、温室气体排放因子库、碳排放计量体系等。该方向仅支持政府投资项目,有关项目应纳入国家层面规划或方案,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要求实施。

  重点行业领域节能降碳项目、煤炭消费清洁替代项目、循环经济助力降碳项目、低碳零碳负碳示范项目等项目支持比例均为核定总投资的20%。对于地方政府投资的碳达峰碳中和基础能力建设项目,支持比例为核定总投资的70%或80%(原中央苏区县、参照西部政策执行县)。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按照项目储备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有关要求,及时将储备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选择符合投向和申报条件的项目编制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设区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通过后汇总上报。

  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基本信息、主营业务、营业期限、资产负债、企业投资人(或者股东)构成及实控人、主要投资项目、现有生产能力、财务状况、项目单位信用情况(比如信用核查报告或信用中国查询的信用信息报告)等。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代码、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主要经济指标、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建设工期,以及目前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等。申请投资支持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包括项目建设背景、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符合专项支持方向、支持范围等情况。项目前期手续和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情况,规划、用地、环评、用能、安全(包括安全生产)、施工等条件保障和落实情况。碳达峰碳中和基础能力建设项目应纳入国家层面有关规划或方案。项目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包括主要工程量表、主要设备表、投资估算表等,说明项目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规模、其他资金来源等。项目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选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工艺方案、产品方案、设备方案、工程方案和“软建设”配套措施等。项目实施进度,包括项目总体进度安排,以及项目已完成的建设内容和投资。项目绩效效果,包括煤炭消费清洁替代、循环经济助力降碳、低碳零碳负碳示范等方向项目测算的降碳成效。重点行业领域节能降碳项目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须提供节能诊断报告,详细说明项目能耗量、主要产品和设备能效水平、节能降碳潜力、改造措施建议和改造后节能降碳量等。相关承诺,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真实性和合规性,以及不重复申请其他中央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作出承诺。相关附kaiyun体育全站入口件,包括项目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手续(如需办理)复印件,以及资金到位情况。

  项目是否符合申报通知明确的支持方向,主要建设条kaiyun体育全站入口件是否落实,建设内容是否经济技术可行,申报投资是否符合安排标准;项目建成后的节能降碳、资源循环利用效果;项目的工艺技术先进性和适用性,工程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经济可行性、投资合理性等);项目是否存在重复安排投资、是否已纳入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范围、是否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重大项目储备库”模块等;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交的相关文件是否齐备、有效。

  拟申报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的各种规定,切实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办理规划选址、用地、环评、节能审查、施工许可等前期手续(无需办理的应由相关审查审批机关按权限出具书面说明);计划新开工项目条件成熟,在建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完备,确保投资一经下达即可投入项目建设。

  项目资金拼盘应完整闭合,项目各渠道资金相加应等于总投资,且资金结构相对合理。各渠道资金应有相应证明,企业自有资金应提供银行存款、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等证明材料;已获得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的项目,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确保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与拟申请资金之和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由上级单位(含母公司、股东等)保障资金的,需提供上级单位出资说明及上级单位银行存款等资金证明。

  项目应处于在建阶段,投资完成额不超过80%。不支持已完工、试运行、投资完成额超过80%的项目。